全站站标右侧矩形
泗县人才网:“专家称应完善适度劳动法律规范”
2014-01-06   2089次

你过劳吗?

  你处于亚健康状态吗?

  多项实证研究表明,处于亚健康、过度劳动的人群,在中国目前已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群体,而现行劳动立法,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并没有解决劳动者面临的现实窘境!

  亚健康人群数目庞大

  2009年由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院协会、慈铭体检集团等多家机构发起的《中国城市健康状况大调查》,对全国15个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以300万例健康体检作为数据样本,调查结果显示,中国内地白领76%处于亚健康状态,接近六成处于过劳状态,高收入人群生物年龄比实际年龄衰老10岁。

  2010年,权威机关统计显示,实际周平均工时,城市简单体力劳动者为50.24小时,41—48小时的人口数占从业人口总数的14.31%,其中48小时的人口数占9.25%,显然已超过我国法定标准工时即每周40小时。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石美遐向记者介绍说,在城市,严重超出法定工时的,有很多行业,如出租车司机。她说,30年前,出租车司机月收入5000元到6000元,属于高收入人群,最先富裕起来的一些人;而现在的情况是,双班司机,一人一天一夜,另一个人一天一夜轮换倒,单班司机,八小时之内是保本,八小时之外挣的才是自己得到的钱,超时驾驶,收入相对较低。

  除出租车司机,医生、护士、警察等都属于工作严重超时的人群。工作时间超长,已成普遍现象。

  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教授李广义近日向记者展示一组来自搜狐财经的统计资料:目前已处于或正接近“过劳”状态的占比达到82.2%;表示自己身体有恙或者处于亚健康状态者占比66.8%。当然能参与搜狐财经调查的人群也有限,并非所有劳动者都参加。

  在日前记者参加的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适度劳动研究分会2013年学术研讨会上,有学者称,近年来,“过劳死”这种产生于发达国家的现代疾病已经走进日益现代化、工业化、信息化的中国,知识工作者正成为“过劳死”的高危人群,不少年轻有为的人,由于过度劳累,英年早逝。

  有学者提出:为什么现代文明进步中过劳死在增加?为什么工作生活中不同程度感受到紧张、压力而抑郁的人在增加?为什么“生活” 比以前好了,反而幸福感没有了或者减少了?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我们的困惑?

  劳动法律体系欠缺对适度劳动的保护

  什么样的劳动状态能够最大最有效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说,我们应当倡导适度劳动的理念。他认为,从劳动法意义上说,适度劳动即安全健康的劳动。

  王全兴认为,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基准体系中,以劳动者收入为中心的基准,包括劳动报酬、个人劳动福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基准;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中心的基准,包括职业安全和职业卫生(即劳动者身心健康)基准;而工作(休息)时间、劳动定员定额、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集体劳动福利基准,则兼有上述两类基准的属性。适度劳动的“度”,就是指劳动法规定的以劳动者生命健康为中心的各种基准。

  现阶段的问题是,在现行劳动法体系及其实施中,对适度劳动关注不够。主要表现为,重视劳动收入,而忽视劳动者生命健康;重视职业安全,而忽视职业健康;重视劳动者身体健康,而忽视劳动者心理健康;重视职业安全卫生基准,忽视劳动定员定额基准;对职业安全健康重视消极保护,即职业伤害后治理,而忽视积极保护,即职业伤害前预防;职业伤害后治理中的工伤保险,重视职业伤害补偿,而忽视职业伤害康复和社会适应。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姜颖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其实劳动法中对于劳动工时是有明确规定的,但是在实践中实施情况不好,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不得不经常加班,甚至加班得不到应有的加班费。劳资关系不平衡,不敢提要求。又如,加班费如何计算,各地情况不一,执行混乱;有工会协商制度,但企业工会力量薄弱,很少真正替劳动者说话。带薪休假制度,2008年就发布过相关规定,执行效果不理想。她说,现在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其中很多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

  有学者称,虽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在劳动者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发生极端严重的事故,实践中鲜有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

  姜颖认为,现行劳动法律体系的另一个问题是,劳动法保障的范围太小。公务员、高校教师,都不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内。她说,每一个劳动者都存在劳动保障的问题。公务员,也存在超时加班工作问题;高校教师,虽然不实行坐班制,但在教学科研压力下,超时工作也很普遍,有的人甚至由于过度劳累而当场晕倒。

  以适度劳动为核心对完善基本劳动法律

  李广义说,现在的中国,不仅在劳动者中出现过劳死、压力、紧张、抑郁,中小学校学生也因学校、家庭基于对分数和升学率的重视,承受过重的肉体和心理的折磨,学生累,加重了身为劳动者的家长的负担,难得的休息时间也带着孩子四处补课。这一切背后都深藏着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适度劳动标准的缺失!

  我国有许多激励人们忘我工作的名言佳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为广大人民福祉,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适度劳动研究会的不少专家称,实践这些名言佳句的人,是值得全社会学习的。但是,每个劳动者个体的身体、职业、家庭等情况不同,我们不能要求所有劳动者都这么做,我们倡导适度劳动。

  有劳动法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保障范围过小的问题,我国首先应对现有劳动法律法规做扩大解释,将所有劳动者纳入保护对象。以适度劳动为核心,以职工生命健康为本,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完善劳动者工时标准制度,健全对违法违规者的追究机制,弃片面追求以绩效考核为目标的人力资源管理方式,使劳动者在快乐中劳动,发挥自己最大的能动性,享受由此带来的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幸福。

  为职业健康和职业安全健全法治

  王全兴认为,我国目前劳动者过劳、亚健康普遍,说明全社会在理念上对适度劳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树立以职工生命健康为本的理念。

  另一个理念上的严重缺失,是对职工职业病重视不够,法律制度有缺陷,否则不会出现“开胸验肺”的问题,劳动者为了自己的确患有职业病,而不得己以开胸来证明。

  王全兴说,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是将工伤和职业病作为“职业灾害”来立法的。立法中使用“灾害”一词,不仅足以说明工伤和职业病的频繁多发、影响面广和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而且表明立法者对工伤和职业病的足够重视。

  有资料显示,我国工伤事故、职业病带来的经济损失年超2000亿,约占国民生产总值1.5%至2.5%,相当于建两个三峡大坝的费用!

  王全兴认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注已不仅仅只关注对职业病的救济,而转变到对职业健康灾害风险的防范。职业健康风险包括法定职业病以及与职业相关的疾病两个方面。

  他认为,我国应当从职工生理健康保护走向“生理、心理与社会适应性良好”的三维健康保护;从重职业安全轻职业健康走向职业安全健康系统化治理;从事后被动回应走向防控优先的全过程治理。

  目前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核心的职业健康法律保护体系和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的职业安全法律保护体系,在具体监管上,形成了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等为核心的“齐抓共管”但“多头分散”的局面。因此,在职业健康保护的内部机制上、在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保护的关系上,存在严重的治理“碎片化”倾向。主要表现为制度碎片化、监管权力和资源配置碎片化,以及制度运行过程的碎片化。

  王全兴认为,面对这种局面,首先需要强调职业健康与职业安全制度的辩证统一,打破目前二者立法分散、职能分割、监管分立的局面,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健康法》来整合现有两部法律;其次,完善职业安全健康一体化监管模式,整合原来隶属于安全生产部门、职业卫生部门的职业健康人员和设施等,成立一个统一且相对独立的职业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并牵头建立职业健康部门监管的协调机制,推进职业健康与安全保护的协同发展。

  他认为,理想的职业健康防控监管机制应当是,从源头管理、前期防护、劳动过程中防护、职业危害后果处理直到职业病治疗康复的全程治理。建立的职业健康灾害法律治理的防控制度体系,应当包括:职业健康危害申报评估制度、职业健康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标准化制度、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工伤保险制度以及其他配套制度等。

 
(责任编辑:葛晓阳)
在线客服
品牌・责任・价值 客服在线8:00-20:00 客服QQ微信同号:95646472 泗县人才招聘Q群618660361热线:0557-7013551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3413000007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皖B2-20210193 皖ICP备20002059号-3
//人才联盟 //统计代码